物业公司该从哪些方面化解与业主之间的矛盾?

作者: e运维 【 原创 】 2020-07-15

  前期物业服务,开发商建完交付,政府规定为产权人选了一个服务机构,合适不合适、胜任不胜任产权人一概不知,还得让他付费。矛盾由此产生,“管理的阶段”遗留的思想延续。我们的意识中,手中这碗饭是地产给的。同样地产让物业擦屁股也是基于这种意识。


  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,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、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,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,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

  地产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,物业公司与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现实场景:物业公司把这份合同归档了(提供服务的机构不能很好的体会作为服务者的权利义务)。业主为了验房拿钥匙,交房现场,你让他签什么字,他都会签。(没时间搞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)。事实上业主买房后的权利义务是应该在房屋买卖关系产生之时,由建设单位来告知的。

  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,制定临时管理规约,对有关物业的使用、维护、管理,业主的共同利益,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,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。

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,并予以说明。

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,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。

  由于我们自身没有理清楚,也许我们与地产公司是父子关系,业主最终就是只来找物业的原因,就在于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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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一些法律概念上不清楚,导致行为结果的不正确

1.《业主手册》的制作内容?目的?业主看与不看?

2.业主入住自己的房子都有什么权利?义务?谁来告诉他?

  (1)业主基于共同利益在入住前就房子、设备、场地的使用维护业主签署的承诺书的法律效力;

  (2)缺乏对公众管理制度的宣导:出入口管理、环境卫生制度、各类标识、电梯使用须知的落款、景观提示(过度突出了物业公司,淡化了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意识)

  (3)物业的概念: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、配套设施、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(建筑物区分所有)。

  3. 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具体实施服务过程的人、机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了解、掌握多少?法律概念双方都清楚吗?谁来监督双方的履约质量?

  4. 权利意识的觉醒。有的物业公司不愿业主成立业委会。

  5. 物业公司的特殊责任——共有财产意识的宣传、引导,植入业主的权利意识中 业主共有财产是物业管理的基础经常听到业主抱怨:交的物业费都干啥了?我们是否在他们入住之前就在售楼现场做过讲解? 我们是否在他们入住之后不断宣传业主、使用人的共有财产有哪些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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